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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西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另行制定),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落实管理责任;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有效使用、规范处置和保值增值;对固定资产实施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的全过程、动态化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四)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或相应领导机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决策和领导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类似职能机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宏观管理、制度建设、产权管理、配置审核、处置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学院、部处、直属单位等二级单位是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保管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和学生都有爱护和保护学校固定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或私自处置学校固定资产。

第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动态管理和数据共享,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以及以学校名义举办或管理的各类机构。学校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参照本办法并结合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更新时间:2026-01-13 04:3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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